常见问题(FAQ)
Q: 每个被保险人可投保几份?
A: 本产品为医疗费用补偿性保险产品,每一被保险人在一个保单年度内仅限购买一份,超过部分无法重复获得赔偿。
Q: 本保单总保额是多少?
A: 本保单总保额601万.
Q: 本产品接受外籍及港澳台人士投保吗?
A: 本产品保障区域仅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士均不支持投保。
Q: 本产品是保证续保产品吗?
A: 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Q: 本产品的重大既往症包括哪些疾病,一般既往症包括哪些?
A: 既往症免责:本保单不承担初次投保前、 等待期内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已罹患的以下 a-e 类疾病,及因该疾病或并发症导致的医疗费用:不承担初次投保前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已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相关医疗费用:
a. 肿瘤类:恶性肿瘤、原位癌、颅内肿瘤或占位、脊髓肿瘤或占位、肝占位、交界性肿瘤、高危结节;
b. 肝肾疾病类:慢性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肝硬化、肝功能不全;
c. 心脑血管及糖脂代谢疾病类:冠心病、心肌梗死、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及以上)、主动脉夹层、心肌病、房颤/房扑、肺动脉高压、脑血管疾病(脑梗死、脑出血、脑栓塞)、脑血管瘤或脑血管畸形,先天性心脏病、心瓣膜病、高血压伴并发症、糖尿病伴并发症;
d. 肺部疾病类:慢性阻塞性肺病、支气管扩张、呼吸衰竭、间质性肺病;
e. 其他:帕金森病,动脉瘤,阿尔茨海默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嗜(噬)血细胞综合征, 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 克罗恩病,骨坏死,脊髓/脊椎/脊柱/胸廓疾病,癫痫,瘫痪,接受过重大器官(心、肝、肾、肺)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重症肌无力、神经脱髓鞘疾病,类风湿关节炎、银屑病、多发性肌炎/皮肌炎、甲状腺眼病、自身免疫性肝炎、罕见病;
f. 意外:初次投保前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已发生的意外事故。
释义:
(1)恶性肿瘤:恶性肿瘤:包括癌、肉瘤,含白血病、淋巴瘤
(2)高危结节:包含 4 级及以上结节;大于 8mm 的肺结节;以及检查报告或临床诊断时存在高危、疑似恶性或建议穿刺活检等类似表述类型的结节/肿物/肿块/占位。首次投保前,手术切除且经组织病理学检查已确诊为良性的(且不属于颅内、脊髓部位的),则不在此范围内
(3)脊髓/脊椎/脊柱/胸廓疾病:包括脊柱畸形或侧弯、胸廓畸形、椎间盘疾患、椎骨滑脱、椎管狭窄、脊髓型颈椎病,脱髓鞘病变、渐冻症、强直性脊柱炎
(4)高血压伴并发症:指高血压且存在以下任一情况:a.视网膜病变;b.肾脏疾病、蛋白尿;c. 脑缺血、脑血栓;d.动脉粥样硬化或动脉斑块、动脉狭窄或闭塞;e.心室肥厚或心脏增大、心肌缺血、心律失常、高血压性心脏病;
(5)糖尿病伴并发症:指糖尿病且存在以下任一情况:a.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高血糖综合征、乳酸性酸中毒、高渗性昏迷、糖尿病足、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b.心电图异常(左室高电压、心律失常、ST 段改变等)、糖尿病性心脏病;c. 脑缺血、脑血栓;d.蛋白尿、肾脏疾病;e.动脉粥样硬化或动脉斑块、动脉狭窄或闭塞;f.视网膜病变、白内障、青光眼、虹膜睫状体病变。
(6)罕见病:指国家卫健委发布的《罕见病诊疗指南(2019 年版)》、《86 个罕见病 病种诊疗指南(2025 年版)》中列明的罕见病病种。
Q: 本产品保障医院范围是什么?
A: 1)一般医疗责任: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及本保单约定的指定民营医疗机构普通部。
2)重大疾病医疗责任: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的普通部、特需部、国际部、VIP部(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及本保单约定的指定民营医疗机构普通部、特需部、国际部、VIP部(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3)医院外购药品及医疗器械责任:
A.符合一般医疗责任范围内的外购药及医疗器械,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及本保单约定的指定民营医疗机构普通部。
B.符合重大疾病医疗责任范围内的外购药及医疗器械,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的普通部、特需部、国际部、VIP部(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及本保单约定的指定民营医疗机构普通部、特需部、国际部、VIP部(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4)质子重离子医疗责任:
限以下医疗机构: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上海瑞金医院肿瘤质子中心、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武威重离子中心、山东淄博万杰肿瘤医院质子治疗中心
5)意外伤害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住院津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及本保单约定的指定民营医疗机构普通部。
Q: 本产品有犹豫期吗?
A: 自保单生效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若提出解除本保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费。犹豫期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保险人根据投保人已缴保险费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费=净保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