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FAQ)
Q: 这款产品投保有什么要求?
A: 您(投保人)为18周岁及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被保险人存在可保利益。仅限在中国大陆地区长期居住的人士投保(长期居住:一年约有180天以上的时间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您可以为您本人、您的配偶或您的女儿投保本款保险产品,作为本保险产品的被保险人需为已受孕的女性,附属被保险人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分娩之活产新生儿。被保险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然妊娠或者试管婴儿选择投保对应的保险计划。
Q: 这款产品对孕产妇是否有年龄、孕周限制及胎数限制?
A: (1)投保时本产品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20周岁(含)至45周岁(含);
(2)本产品无孕周及胎数限制。
(3)怀孕检查发现是多胞胎,可以投保本产品,但附属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住院医疗责任、附属被保险人罕见病住院医疗责任、附属被保险人特定医疗项目津贴责任、附属被保险人早产育婴箱津贴责任、附属被保险人其他疾病及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责任(如投保升级版)在给与赔付时,会根据您分娩的新生儿胎数进行调整。
Q: 这款产品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A: 本产品提供的母亲及新生儿住院医疗保障非常广泛。
母亲(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15天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合法经营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30种妊娠并发症后,在上述医院普通部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15天后,被迫终止妊娠的,给付被保险人妊娠终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习惯性流产或投保前已存在先兆流产情况而发生妊娠终止的,主动终止妊娠的不在本责任保障范围内。);因第二产程延长出现被保险人生命体征恶化或胎儿出现宫内窘迫,必须临时改行剖宫产手术分娩,给付妊娠难产津贴保险金。
新生儿(附属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合法经营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30种先天性疾病或13种罕见病,并因上述疾病在上述医院普通部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新生儿罹患病理性黄疸(24小时内黄疸值超过9mg/dl;1到2天内黄疸值超过12mg/dl;2到3天内黄疸值超过15mg/dl),且在上述医院普通部接受了必须的蓝光照射治疗的,给付特定医疗费用津贴;附属被保险人出生妊娠满24周但未满34足周的,经医生诊断必须使用育婴箱治疗,且在上述医院普通部接受了育婴箱治疗的,根据出生时不同的妊娠周数按对应比例给付附属被保险人早产育婴箱津贴。
如果投保升级版,在保险期间内,新生儿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先天性疾病或罕见病以外的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合法经营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也可以得到保障,包括30天内的必需且合理的情况下使用的育婴箱费用。
Q: 我什么时候的就诊费用可以开始申请理赔?
A: 本产品被保险人妊娠并发症住院医疗责任、被保险人妊娠终止津贴责任的等待期为15天,但上述责任中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无等待期。本保单其他保险责任无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