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FAQ)
Q: 什么是等待期?
A: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除另有约定外,首次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责任无等待期。连续投保本保险时,保险责任无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疾病,无论对该疾病的治疗发生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满后,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若上述情形中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的疾病为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Q: 产品停售了也能保证续保吗?
A: 若本保险统一执行停售,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保险公司将不再接受续保,但投保人可以在上一保险合同届满后的 60 日内以续保方式 (无等待期且无需重新填写健康告知) 投保保险公司指定的其他医疗保险产品。
Q: 保证续保的期间是多久?
A: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若投保人未失去保证续保权,且未作不续保的书面通知,并按照续保时对应的费率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将自动续保。若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自首次投保本保险的合同生效日起,每5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若投保人非连续投保本保险,则自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合同生效日起,每5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