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FAQ)
Q: 严重既往症是什么意思?
A: 是指,本保险产品可以承担一般既往症的赔付,但不承担严重既往症的赔付。
具体为:不承担初次投保前、等待期内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已罹患的以下5 类疾病(A、B、C、D、E类),及因该疾病或并发症导致的医疗费用;不承担初次投保前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已发生意外事故(F类)导致的相关医疗费用:
A. 肿瘤/肿物类:恶性肿瘤*、交界性肿瘤、颅内肿瘤或占位、高危结节*;
B. 肝肾疾病类:慢性肾病(CKD4期及以上)、肝硬化、肝衰竭;
C. 心脑血管及糖脂代谢疾病类:冠心病、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及以上)、心肌病、房颤/房扑、脑梗死、脑出血、心瓣膜病、高血压伴并发症*、糖尿病伴并发症*;
D. 肺部疾病类:慢性阻塞性肺病、呼吸衰竭、间质性肺病;
E. 其他:帕金森病,阿尔兹海默症,动脉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嗜(噬)血细胞综合征,胰腺炎,骨坏死,脊髓/脊椎/脊柱/胸廓疾病*,癫痫,瘫痪,自身免疫性疾病*,罕见病*;
F.意外:初次投保前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已发生的意外事故。
释义:
(1)恶性肿瘤:包括癌(不含原位癌)、肉瘤、白血病、淋巴瘤。指首次投保前已罹患恶性肿瘤的持续、复发、转移。明确为投保后新发的恶性肿瘤不在此范围内,可正常赔付;
(2)高危结节:首次投保前已明确存在,且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后1年内被诊断为恶性肿瘤的结节。但已完成切除手术后病理检查结果为良性的结节不在此范围内,后续确诊的恶性肿瘤可正常赔付;
(3)高血压伴并发症:心肌梗死、高血压性心脏病、主动脉夹层、脑缺血、脑出血、脑梗死、动脉狭窄或闭塞、高血压性肾病、高血压视网膜病变;
(4)糖尿病伴并发症:心肌梗死、糖尿病性心脏病、脑缺血、脑出血、脑梗死、动脉狭窄或闭塞、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高血糖综合征、糖尿病足、糖尿病外周神经病变;
(5)脊髓/脊椎/脊柱/胸廓疾病:包括脊髓肿瘤或占位、脱髓鞘病变、强直性脊柱炎、脊柱侧弯、胸廓畸形、椎间盘疾患、椎骨滑脱、椎管狭窄、脊髓型颈椎病;
(6)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多发性肌炎/皮肌炎、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甲状腺眼病;
(7)罕见病: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86个罕见病病种诊疗指南(2025年版)》和《罕见病诊疗指南(2019年版)》中列明的罕见病病种。
Q: 已经患有严重既往症中的一种或多种,还可以投保吗?
A: 本产品无健康告知,若您已经患有严重既往症的一种或多种,仍可以投保,但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该疾病及其并发症相关的医疗费用。
举例:华先生在去年被诊断为“乳头状甲状腺癌”,在11月1日为自己投保了一份本产品,于12月10日因“乳头状甲状腺癌”住院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发现,华先生在投保前已被诊断为“乳头状甲状腺癌”,该疾病属于保险合同列明的严重既往症中的“恶性肿瘤”定义,故此次不能获得赔付。
次年3月,华先生身体不适再次入院治疗,经病理检查确诊为“非小细胞肺癌”,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发现,虽然华先生在投保前已被诊断有“乳头状甲状腺癌”,但是本次确诊的“非小细胞肺癌”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明确为新发的恶性肿瘤,故此次可以获得赔付。
Q: 家庭共享免赔额是什么意思?
A: 免赔额指的是需要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部分。
本产品提供家庭共享免赔额的保障,保单内所有被保人可共同计算免赔额。
举例:同1个保单年度内,只要家庭成员中1个被保人发生的符合保障范围的医疗花费,超过本产品的免赔额后,其他家庭成员无需再有免赔额的要求。
Q: 本产品适合什么人群购买?对投被保人有何要求?
A: 本产品非常推荐想给父母投保的人群购买。
本产品为家庭专属医疗险,被保人分为主被保人和连带被保人。
其中,主被保人须为投保人本人或配偶,连带被保人可为投保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经配偶父母同意)。每单可支持投保2位父母,默认至少需带1位父母。
保费根据主被保人年龄和父母最高年龄计算,之后再“免费”增加的其他被保人(假设其他被保人的年龄不超过父母中的最高年龄者),加人不加价,一单中最多可支持加满6人。
Q: 家庭单如何理解?
A: 本产品仅支持家庭单投保,被保人人数大于1人即可成立家庭单。每单可支持投保2位父母,默认至少需带1位父母。确定主被保人和父母人数后,其他成员可加人不加价。
Q: 无社保人员是否可以参保?
A: 本产品不限社保身份,均可以投保。
但是,若被保人为无社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外住院医疗费用责任的赔付比例将调整为60%;若被保人投保时为有社保身份,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先结算的,本次就医的赔付比例也会调整为60%。